TIME:2014-02-18来源于:南京市博物馆总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南京市博物馆总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三条 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57号。
第四条 本馆的法定代表人为南京市博物馆总馆馆长。
第五条 本馆为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统筹管理市级博物馆资源及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 宗旨:秉持传承文明、启迪民智,弘扬先进文化、收藏保护文物、教育服务大众的理念;致力于文物调查征集、考古发掘、收藏展示,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彰显南京历史文脉、展陈宣传等相关工作;面向全社会,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
(一)征集、保管各类文物和艺术精品,围绕文物藏品开展历史文化研究,编辑出版相关书籍和科研成果;
(二)负责本地区古遗址、古墓葬和古建筑的考古,开展文物保护技术研究;
(三)组织指导开展博物馆陈列展览和国内外文物展览交流活动。
(四)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为公众提供文化教育服务;
(五)围绕博物馆藏品进行研究阐释,对博物馆相关学科、藏品的外延学科进行科学研究。组织学术研讨,设立研究课题,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和交流;
(六)为社会提供文物保护、研究等信息咨询服务,进行文化衍生品的开发及营销。
(七)承担博物馆其它业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本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九条 根据主要职责,本馆设5个内设机构,9个分支机构。
第十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部)
(二)人事保卫部
(三)产业发展部
(四)综合业务部
(五)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
(一)南京市博物馆
(二)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
(三)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梅园新村纪念馆
(四)南京市民俗博物馆
(五)渡江胜利纪念馆
(六)江宁织造博物馆
(七)六朝博物馆
(八)南京市文化遗产和保护研究所
(九)南京市考古研究所
第十二条 馆务会是本馆的管理机构,由总馆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课题设置、经费预算、资产管理等。
第十三条 本馆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依据南京市博物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章程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四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十五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十九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馆文物藏品的管理和使用,依照国家
相关文物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市博物馆总馆。
南京市博物馆总馆
2014年2月17日